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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货物被海关扣押期间产生的码头堆存费用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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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案涉及到异议之一为涉案集装箱货物被 海关扣押期内所造成的存放花费应由谁担负,人民法院觉得,存放花费不理应由承运人担负。有关集装箱逾期服务费,人民法院觉得集装箱的每个人,在获知集装箱被 海关扣押,短时间不可以取回来集装箱的情形下,可采用重设类似集装箱的方法来防止亏损的扩张。此案原告沒有采用适度对策避免集装箱损害的进一步扩张,其没有权利理赔扩张的损害。

基本上案件

2011年12月27日,被告从盐田码头企业获取原告隶属的集装箱,运载货物后于12月28日将集装箱退还盐田码头企业待运。12月30日,港源企业持出入口货物报关资料向董成鹏海关申报出入口以上集装箱货物。该出口报关单记述的管理企业和送货企业为托木尔企业,产品名称为人造花。

2012年2月24日,因具体出入口货物总数与申请总数不一致,董成鹏 海关向托木尔企业出示行政部门惩罚认定书和行政许可告知单,称其手段已涉及违背海关要求的违纪行为,惩处行政部门处罚RMB12万余元。托木尔企业在领到 海关处罚通知书后失踪。

2012年3月1日,原告规定被告尽早处理涉案集装箱停留装运港的问题,确定 海关扣押期内所造成的花费,包含集装箱逾期服务费RMB81,925块和港口箱使费RMB156,300元。2014年7月9日,盐田码头企业向原告推送催收单,告之其涉案集装箱造成港口箱使费总共10,687.20美金。7月15日,原告向盐田码头企业付款RMB65,750.86元,汇钱单中标明箱使费。

被告认为其是接纳龙邦企业授权委托向原告海运订舱拖运此案货物,对于此事原告给予认同,但原告觉得被告是与其说创立水上货物运送合同书关联的被告方。有关涉案集装箱的情况,出庭的多方被告方在开庭审理时一致确定集装箱仍被 海关扣押,没法应用。

裁判员见解

涉案集装箱为原告给予给被告运载货物应用的运载工具,被告应当依照原告海运订舱确认单的规定,在特定時间内将运载好货物的集装箱带回承运人特定的地址便于承运人资金投入经营。但因为货物自身缘故导致货物及运载货物的集装箱被 海关扣留,造成集装箱迄今不可以一切正常运转应用必定会给原告导致损害,被告应担负毁约赔付义务。

因为彼此并没有在协议中承诺按哪种规范偿还集装箱逾期服务费,其损害应依照集装箱被逾期占有给承运人导致的损害明确,一般为承运人因缺失一切正常应用集装箱的预估可获得权益损害和向第三人租赁或重设涉案集装箱的成本费损害。但原告做为涉案集装箱的每个人,在获知因货物因涉嫌虚报出口报关造成连着运载货物的集装箱被 海关扣押、其短时间不可以取回来集装箱的情形下,可采用重设类似集装箱的方法来防止亏损的扩张。被告已于2012年12月11日向原告付款集装箱逾期服务费RMB81,925元,此笔花费充足原告重设类似集装箱资金投入经营。原告沒有采用适度对策避免集装箱损害的进一步扩张,其有权规定被告赔付2012年12月11日以后的集装箱逾期损害。

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20日期内的箱使费归属于集装箱被 海关扣押期内造成的存放花费,依据《中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因封查、扣押造成的存放花费由公安机关担负”的要求,该花费不能由被告担负。在涉案货物被董成鹏 海关扣留期内,盐田码头企业没有权利立即向做为承运人的原告扣除包含箱使费内的存放花费,原告沒有责任向盐田码头企业付款箱使费,即便原告向盐田码头企业具体付款,都没有专利申请权被告向其付款。原告规定被告付款港口箱使费及贷款利息的诉请,沒有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根据,也应予以驳回申诉。

有关原告规定被告翻空集装箱内货物并退还集装箱的诉请,至此案开庭审判时,未有直接证据说明董成鹏 海关已对涉案货物及装货集装箱消除扣押,原告应另择方式向董成鹏 海关申请办理翻空箱里货物并取回来涉案集装箱。

托木尔企业做为涉案货物的管理企业,其虚报报关公司为造成原告隶属集装箱被 海关扣押,托木尔企业解决从而给原告导致的损害担负承担责任。因为原告认为的集装箱逾期服务费和港口箱使费没有法律法规的有效损害范畴内,其规定托木尔企业付款集装箱逾期服务费、港口箱使费及贷款利息的诉请不予以适用。原告规定托木尔企业翻空集装箱内货物并退还集装箱的诉请,也应另择方式处理。

港源企业接纳托木尔企业授权委托代其向 海关申请办理货物出入口申请办理手续,沒有直接证据证实其在接受授权委托时对托木尔企业的虚报报关公司为是明知道的,因而托木尔企业虚报报关公司为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应当由港源企业担负。原告对港源企业明确提出的诉请,均不应予以适用。

大法官评价

因承运人缘故造成货物连着集装箱被 海关扣押,从而造成的港口箱使费是由谁担负?承运人给予的运载货物的集装箱因被扣押没法应用,承运人该采用哪种方法追回亏损?在过去的相近纠纷案件中,港口运营人要将箱货被扣押期内的港口箱使费转嫁承运人,承运人向港口运营人具体付款后,连着集装箱逾期服务费一起向承运人追索。此案的典型性实际意义取决于:一审人民法院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合同法》的要求理清了港口运营人、承运人和承运人中间的义务和支配权,确立了箱货被扣押期内产生的存放花费的承当行为主体。原告的所有诉请 后被所有驳回申诉,但原告服判息诉,体现了宣判的公平合理化。

1、集装箱货物被扣押在港口堆放场内的,港口运营人是根据行政单位的授权委托存放集装箱货物的,只有向执行扣押对策的行政单位认为存放花费。

在航运业活动中,因为承运人的走私货、运输违禁物品等违纪行为,很有可能会造成在港口堆放场内还未运输或是运到空运提单并未获取的集装箱货物被 海关、检验检疫等行政单位扣押。因为行政单位的存放场地比较有限,货物被扣押后依然储放于港口堆放场内,由港口运营人承担存放。在这段时间,储放货物占有了港口堆放场的运营场所,危害其主营业务收入,存放货物又增多了港口运营人的成本费,从客观性上讲,港口运营人是有权利认为存放花费的。

有关向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若说在《行政强制法》执行以前犹存异议得话,那麼在2012年1月1日该法执行后,法律法规对于此事问题就拥有明文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要求,货物在被扣押期内的存放义务是归属于行政单位的,行政单位可以授权委托第三人委托存放,从而造成的存放花费由公安机关担负。对货物尽了存放义务的港口运营人,只有向行政单位认为存放花费,而不可向货物承运人或承运人认为。

就此案来讲,港口运营人未向做出扣押对策的董成鹏 海关认为存放花费,反而是向做为承运人的原告认为花费不符法律法规。原告担负了不应该承运人即被告伟航企业的担负的存放花费,因而没有权利向被告追索该花费。

2、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一经做出,即具备强制权,除非是有规定原因通过法定条件给予变动或解决,所有人不可为或是规定他人为因素与该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不一致的个人行为。

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归属于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为了更好地完成一定的行政部门目地,而对指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殊的物做出的,以限定支配权和科以责任为內容的,暂时性的强制性个人行为。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是我国行政部门管理方法的合理方式,其后果立即造成行政相对人相关支配权的被限定,故相对性别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有更强和更立即的强制,一经做出,不可私自改变。除非是有规定原因并经法定条件,将已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给予变动,比如将扣押限期减少;或是发生被撤销、撤消、评定失效等使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法律效力解决的情况。

就此案来讲,原告全部的集装箱连着箱里货物被 海关扣押,且扣押对策法律效力不断合理的情形下,即便扣押对策客观性上面给原告导致财产损失,原告只有根据其他方式降低或挽留财产损失,或是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的救助方式,规定 海关变动或撤消扣押个人行为,而不可立即规定别人将尚处在行政单位扣押情况下的集装箱退还给自身。原告的此项诉请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准则,不可以获得适用。

3、集装箱做为运载专用工具归属于种类物,在商业运营中并不具备不能代替性,因承运人缘故造成集装箱连着货物一同被行政单位扣押,集装箱的每个人应尽早找寻替代品拖进经营,防止亏损的扩张。

从以上两种剖析可以看得出,在箱货被 海关扣押期内,承运人的具体损害便是其集装箱不可以资金投入经营而致使的运营损害。在航运业实践活动和司法部门实际中,承运人通常认为依据其发布的集装箱逾期服务费融合集装箱被扣押的日数来测算损害。有关集装箱逾期服务费的特性, 经济问题一直存有“房租论”和“合同违约金论”二种见解。不管哪一种见解,使承运人接纳承运人所认为逾期服务费测算规范的先决条件是承运人与承运人对于此事达成一致。

就此案来讲,显而易见不符合这类标准,那麼承运人的损害就应依据被扣押期内对其引起的因缺失一切正常应用集装箱的预估可获得权益损害和向第三人租赁或重设涉案集装箱的成本费损害来测算。在航运业活动中,集装箱做为承运人完全免费给予给承运人运载货物的专用工具,即便要求了逾期服务费,也仅仅催促承运人或收件人在进行一切正常的交货办理手续后立即还箱。其存有使用价值是协助承运人一切正常地执行水上集装箱货物货物运输合同,并非有偿服务让承运人或收件人应用以获得权益。

当集装箱被扣押且承运人清晰短时间不可以取回来时,承运人就应当积极主动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在物流运输阶段,集装箱并不是不可替代的特定物,承运人可以再行购买类似别的集装箱再次资金投入经营。假如承运人沒有采用购买替代品的方法避免集装箱损害的进一步扩张,依据《中 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一十九条 款有关“被告方一方毁约后,另一方理应采用适度对策避免损害的扩张;沒有采用适度对策导致损害扩张的,不可就增加的损害规定赔付”的要求,其有权规定超出集装箱购买价钱以外的损害。